RIN 1506-AB47涉及可转换虚拟货币或数字资产的某些交易的要求
FinCEN对未托管的CVC钱包所构成的洗钱风险采取了谨慎的方法
18月10,000日,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发布了有关使用无托管钱包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拟议规则更改。 根据提议的变更,银行和货币服务业务(MSB)将被要求验证其客户的身份,并提交交易金额超过3,000美元的CVC交易的报告,并在交易对手使用无托管或其他担保的钱包时保留超过XNUMX美元的CVC交易记录。 “以其他方式涵盖的”钱包,即存放在不受BSA约束的金融机构中且位于FinCEN认定为主要洗钱关切管辖区的外国司法管辖区中的那些钱包,包括缅甸,伊朗和朝鲜。
根据拟议的变更,将要求银行和货币服务业务(MSB)提交报告,保留记录并验证与涉及无托管钱包的某些阈值以上的交易有关的客户身份。 收集的信息包括:
- 金融机构客户的姓名和地址;
- 交易中使用的可转换虚拟货币(CVC)或法定货币数字资产(LTDA)的类型;
- 交易中的CVC或LTDA金额;
- 交易时间;
- 交易的评估价值,以美元为基础,基于交易时的现行汇率;
- 从金融机构的客户收到的任何付款指示;
- 金融机构客户交易的每个交易对手的名称和实际地址;
- 对于根据1010.316(b)进行报告的交易,秘书可能在报告表格中规定为其他强制性交易对手信息;
- 唯一标识交易,帐户以及在合理可用的范围内所涉及的各方的其他任何信息; 和,
- 由金融机构的客户完成或签署的与交易有关的任何表格。
完整的拟议规则制定通知(NPRM)可以在此处阅读: https://public-inspection.federalregister.gov/2020-28437.pdf
该拟议规则将增加新的记录保留要求,要求银行和MSB保留记录并验证其身份 代管钱包托管钱包是一种在线服务,用户可以在其中购买比特币。 更多 客户,当这些客户使用不受托管的外国金融机构的交易或钱包托管时,不受有效的反洗钱法规(“覆盖的钱包”)的限制,其价值超过3,000美元。
根据NPRM,将要求银行和MSB验证并记录其从事可报告交易的客户的身份,表示使用未托管或已覆盖的钱包进行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
“如果交易是由银行或MSB的客户作为发送者,并且银行或MSB在交易时知道需要报告,则银行或MSB 在完成此类记录保存和验证之前,不应完成资金的传输。 同样,在银行或MSB的客户为收款人的交易中,银行或MSB将需要尽快获得所需的记录保存和验证信息。 此外,根据拟议的规则,如果银行或MSB无法获得所需的信息(例如在适当情况下终止其客户的帐户),则预计银行和MSB将采用适合其各自业务模型的策略。
在确定所需的验证级别时,NPRM声明:
“银行或MSB将需要建立基于风险的程序来验证其托管钱包客户的身份,足以使银行或MSB形成合理的信念,使其知道客户的真实身份。”
关于需要收集并在某些情况下报告的交易对手信息:
“拟议规则将要求报告某些识别信息,包括 至少,每个交易对手的名称和实际地址.=
为了有资格获得豁免:
“银行和MSB需要有合理的依据来确定交易对手钱包是在BSA监管的金融机构或不在外国管辖区清单中的司法管辖区的外国金融机构中的托管钱包。”
NPRM还涵盖可能涉及多个发件人和收件人的交易,表明:
“如果银行和MSB的总和为总计,则必须报告,保留记录并进行验证 量 CVC / LTDA交易涉及 无主机 或从客户帐户发送或接收的其他有盖钱包在10,000小时内价值超过24美元。=
虽然大多数 blockchain区块链—比特币和其他货币基础的技术 更多 FinCEN认为,交易是向公众开放的,仅使用区块链分析软件还不足以完全保护不受托管的钱包引起的洗钱问题,并指出:
“而数据包含在 一些区块链开放给公众检查,并且可以被当局用来试图追踪 iFinCEN认为,在进行非法活动时,该数据不能充分缓解无主机托管的风险 和 除此以外 覆盖的钱包…区块链分析可以降低效率 一些 因素, 包括区块链网络的规模,对等活动的范围(i.e。交易 之间 无主机 钱包),使用匿名技术来掩盖交易 信息,并且缺乏有关转让人和接受人身份的信息 特定交易。 此外,还有几种类型的AEC(例如Monero, ZCash,达世币, Komodo和Beam)越来越受欢迎,并采用了各种技术来抑制 研究人员使用区块链数据识别交易活动并进行归因的能力 这种活动是自然人的非法活动。”
该通知还提出了一项新的报告要求,要求银行和MSB提交类似于货币交易报告(CTR)的报告,以进行客户托管的钱包与无托管的或以其他方式覆盖的钱包(作为发送者或接收者)之间的交易。 该报告要求将适用于“即使未托管或以其他方式覆盖的钱包的用户是金融机构为其持有托管钱包的客户”。
FinCEN要求在4月XNUMX日之前就提议的要求提出意见。具体地说,他们正在寻找对以下问题的答复
- FinCEN是否足够清楚,定义更改对“货币工具”的影响将仅限于此拟议规则的报告,记录保存,验证和其他要求,而不是诸如31点的CTR报告要求之类的既有监管义务CFR 1010.311? 关于拟议的31 CFR 1010.316中的报告要求,FinCEN特别要求对执法机构,金融机构和公众提出的以下问题发表评论:
- 描述遵守建议的报告要求的成本。
- 从提议的报告要求中获得的数据描述执法的好处。
- FinCEN是否在金融普惠性和消费者隐私与防止恐怖主义融资,洗钱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重要性之间达成合理的平衡? 如果没有,那么平衡这些目标的更合适方法是什么?
- 描述在FinCEN采用高于或低于$ 10,000的阈值时,遵守建议的报告要求的成本或从提议的报告要求获得的数据对执法的好处将如何变化。
- 描述在FinCEN将报告要求应用于托管钱包的所有CVC / LTDA交易(包括那些通过电子钱包进行的交易)后,遵守提议的报告要求的成本或从提议的报告要求获得的数据给执法带来的好处将如何变化。托管钱包交易对手。
- FinCEN是否应将其他司法管辖区添加到“外国司法管辖区清单”中或删除该清单上当前存在的司法管辖区? 在添加或删除司法管辖区时,FinCEN是否应考虑任何特殊考虑?
- FinCEN是否已针对适用于建议的CVC / LTDA交易报告要求的汇总要求的范围向金融机构提供了足够的清晰度?
- 讨论修改法定要求以针对法定和CVC / LTDA交易提出的CVC / LTDA交易报告要求而要求进行汇总的成本和收益。
- FinCEN是否已适当考虑将目前适用于CTR报告要求的31 USC 5313(d)-(e)强制性和酌处性法定豁免扩展到拟议的CVC / LTDA交易报告要求?
- FinCEN是否扩大了豁免范围? FinCEN是否正确,不将31 CFR 1010.315中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交易有关的CTR报告要求的豁免范围扩大到提议的CVC / LTDA交易报告要求?
- FinCEN是否应将根据建议的CVC / LTDA交易报告要求将报告提交义务扩展到银行和MSB以外的金融机构(例如,经纪人,交易商,期货佣金商人,共同基金等)? 将提议的CVC / LTDA交易报告要求扩展到其他金融机构的成本和收益是什么? 关于与CVC / LTDA交易有关的拟议记录保存,验证和其他要求,FinCEN特别要求对执法机构,金融机构和公众的以下问题发表评论:
- 描述遵守建议的记录保存和验证要求的成本。
- 描述能够访问基于建议的记录保存和验证要求而验证和获得的数据给执法人员带来的好处。
- 是否可以调整验证要求,以在不显着改变银行和MSB成本的情况下增加执法收益,或者在不显着改变执法收益的情况下降低银行和MSB的成本?
- 描述如果FinCEN维持31 CFR 1010.316的报告要求,但又要求银行和MSB验证其托管钱包客户的交易对手的身份,则执法部门可利用的成本和收益的潜在变化。
- 是否有必要将反结构禁止范围扩展到提议的CVC / LTDA交易报告要求? 关于31 CFR 1010.410(g)中建议的记录保存要求,FinCEN特别要求执法机构,金融机构和公众对以下问题发表评论:
- FinCEN根据31 CFR 1010.410(g)要求保留其他数据是否合适?
- 描述遵守建议的记录保存和验证要求的成本。
- 描述能够访问基于建议的记录保存和验证要求而验证和获得的数据给执法人员带来的好处。
- 是否可以调整验证要求,以在不显着改变银行和MSB成本的情况下增加执法收益,或者在不显着改变执法收益的情况下降低银行和MSB的成本?
- 描述如果FinCEN维持31 CFR 1010.410(g)的记录保留要求,但还要求银行和MSB验证其托管钱包客户的交易对手的身份,则执法部门可利用的成本和收益的潜在变化。
- 要求以电子形式保存记录是否合理? 可回收性标准是否合理?
- FinCEN是否应将拟议CVC / LTDA交易报告要求下的记录保留义务扩展到银行和MSB以外的金融机构(例如,经纪人,期货佣金商人,共同基金等)?
- 描述实施方面的技术挑战,可能会影响实施这些要求的合理能力。
资料来源:https://ciphertrace.com/fincen-proposed-rule-change-for-unhosted-cvc-wall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