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和字体:它们是否受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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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描绘了木桌上的记事本,周围有彩色铅笔。 “字体有什么大惊小怪的?”用不同的字体写在记事本上。图片来自 此处.

我们很高兴为您带来 Shivam Kaushik 关于字体版权性的客座文章。 Shivam 是瓦拉纳西贝拿勒斯印度教大学法律系的应届毕业生。他之前为我们写过几篇客座文章,标题为 “Jhund”禁令:现实生活故事中的版权和人格权版权和网络研讨会:所有权、许可和合理使用” “政府关于学术机构实施知识产权政策的示范指南草案——批评','2019年专利手册对外国申请公开要求的重新设计“和”轨道转移轨迹可以获得专利吗?

字体和字体:它们是否受版权保护? 

希瓦姆·考希克

流行的文字处理程序中塞满了大量的字体和字体。它们的功能是如此基本,而且存在如此普遍,以至于字体和字体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的想法一开始似乎是不可想象的。但正如我将在这篇文章中讨论的那样,它们符合 1957 年《版权法》规定的资格标准。

在我们开始之前,让我先列出这篇文章的术语表。 '字体' 字母、数字、标记和符号的特殊设计。我们通俗所说的“字体”实际上是字体(font) 变化 包括大小、斜体、粗体和样式。也就是说,传统上,“字体”和“字体” 没有被用作同义词,当使用金属块制成的字母进行印刷时,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相关的。在数字时代,文字处理程序使 区别 过时且神秘。因此,出于本文的目的,我将使用“字体”一词来表示字体和字体。本文仅从艺术作品的角度讨论字体的版权性,而不探讨字体作为代码或文学作品的版权性。

揭穿“字体没有版权”的论点

印度的法律地位是 字体不享有其版权法(即《1957 年版权法》(第 5 页))的版权保护。 字体的版权问题首次在 2002 年由版权委员会提出司法审议。 Re Anand 扩展斜体 其中委员会认为字体不受版权保护。董事会为支持该决定而提出的一些理由也得到了该命令之外的支持。在下面的段落中,我将讨论其中的几个论点。

根据 一种推理是,字体不仅具有艺术性,而且还具有实用性。它们是字母、数字,是单词和语言的组成部分。这一论点依赖于版权法的既定原则(下面详细探讨),认为如果艺术作品的艺术属性与其功能方面/功利性方面不可分割,那么该作品就不能受到版权保护。应用于本案,无论一封信写得多么艺术,只要审美的点缀离不开功能性的一面,即字母,即字体,就无法受到保护。这也许就是字体在美国不能获得版权的原因。 1976 年美国版权法明确 排除 从艺术工艺的定义来看,应用艺术的机械或功利方面。但可分割性的论点在印度司法管辖区中站不住脚,因为功利性方面的占有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身 根据《版权法》,取消版权资格。该法案并不要求将作品分解为艺术性和实用性两个方面,也不要求它们彼此独立,才能根据立法方案被称为艺术性。只要功利性和非功利性的总和足够艺术性,跨过原创性的门槛, scènesàfaire 学说,该作品可以受版权保护。

反对字体版权的第二个论点是,印度的版权源于 1957 年《版权法》,如该法第 16 条规定。 Scaria 和 George 在他们的文章《版权和字体》中 (p.9) 认为《版权法》中未具体列举的任何权利或主题均超出了印度版权保护的范围。迄今为止,印度版权委员会在处理这一有争议问题的唯一案件中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如上所述。 In Re Anand 扩展斜体 版权委员会认为:

具有相似性质的特定词后面的一般词……从它们中获取其含义,​​并应被解释为仅适用于与《法规解释手册》第 12 版(孟买,Tripathi 1969)第 297 页中列举的相同一般类别的事物306-2。使用这种解释来定义艺术作品,“任何其他艺术工艺品”的含义受到 2c(i) 和 2c(ii) 中给出的具体定义的限制;由于“艺术作品”一词前面有“其他”一词,因此它肯定表明它旨在指代 2c(i) 和 XNUMXc(ii) 中提到的以外的事物,但属于同一类设立的区域办事处外,我们在美国也开设了办事处,以便我们为当地客户提供更多的支持。“

 董事会错误地应用了以下规则: 普通法 得出第 2 (c) 条第 (iii) 款的结论,即 “任何其他艺术手工艺作品” 已根据第 2(c)(i) 和(ii) 条提供的特定插图(例如绘画、雕塑、素描、照片和建筑作品)进行解释。根据印度最高法院宪法法庭判决 Kavalappara Kochuni 诉马德拉斯州 (1960),它规定了规则 普通法,当通用词跟在具有相同性质的特定词之后时,通用词的解释仅限于指定的同类词。但是 规则仅适用于 具体的词构成 不同 属/类别之间。绘画、建筑作品和照片除了它们的艺术本质之外没有任何共同特征,而字体也具有同样的艺术本质。此外,“任何其他艺术手工艺作品”这个笼统的短语甚至不包括 遵循 具体短语,即 除其他外, 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绘画、素描和建筑作品 普通法。该短语已被放置为剩余条款,以涵盖其他符合艺术作品资格的作品。如果立法机关另有意图,“任何其他艺术工艺作品”这一短语就会被放置在第 2(c)(i) 或 (ii) 条的末尾。

另一种说法 Scaria和George提出的一个问题是,有关版权的国际条约,即《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TRIPS协议》都没有明确提及字体。这一点也被版权委员会作为拒绝对字体进行版权保护的理由。 阿南德。但国际公约中没有明确保护字体并不能意味着它们不能受到版权保护。事实上,早在1973年,支持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就已做出努力,制定了《保护字体及其国际保存维也纳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该协议规定:

(1)字体的保护应当满足其新颖性、原创性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条件。

(2)字体的新颖性和原创性应根据其风格或整体外观来确定,必要时考虑主管专业界认可的标准。

不幸的是,该协议未能生效。

而不管, 很多国家 像英国和加拿大已经为字体提供版权保护(其中一些将在下面详细说明)。

为版权辩护

如上所述,《版权法》第 2(c) 条对艺术作品的定义给出了说明性定义。根据它的说法,“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素描、照片或任何其他艺术工艺作品。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该法案规定的“艺术作品”,该法案没有规定必要的艺术质量程度。 《版权法》第 13(1)(a) 条规定了艺术作品(除其他作品外)具有原创性的要求,才具有版权。版权法的完善原则规定,这种原创性必须存在于表达中,而不是存在于想法本身中。穆雷在他的文章中 视觉作品的版权、原创性、场景结束和合并原则 (p.4)  认为如果作品的表达与其基本思想密不可分地融合在一起,那么该作品就被认为是不受版权保护的。印度最高法院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 DB Modak 诉东方图书公司 规定了版权保护所需的创造性标准,规定当一件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最低创造性时,它就被认为是原创艺术作品。就字体而言, 有些人认为 授予字体版权可能等同于授予字母、数字和符号的版权,而这些字母、数字和符号又是语言的组成部分。但摆脱这一困境的方法很简单:只对那些具有高度艺术性的字体提供版权保护。重要的是,将版权仅限于高度艺术化的字体,以确保对字母、数字、符号和标记等基本构建块的非排他性。可以参考字体的处理 西班牙,只有具有中等艺术水平的字体才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另一个例子是 UK,只有那些表现出表达原创性以及一定水平的艺术技巧和劳动的字体才被认为是受版权保护的。

结论

字体不受版权保护的法律立场是由于对印度版权法规定的标准分析太少的结果。在我看来,由于上述原因,字体在印度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

来源:https://spicyip.com/2021/07/fonts-typefaces-are-they-copyrightabl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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