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我们的系列文章 议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关于印度知识产权制度的审查,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讨论该报告关于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TK)的建议。报告中的其他帖子可以找到 点击此处, 点击此处, 点击此处, 点击此处及 点击此处.
报告重点
委员会报告对传统知识的意见首先哀叹基层创新者的传统知识和本土发明往往不符合专利性标准,以及缺乏适当的法规如何使这些发明得不到保护。它指出,拥有大量传统知识的社区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导致从业者无法从该体系中获得金钱利益。
报告的第一个目标是 第 3(p) 节 1970 年《专利法》规定 “实际上是传统知识或传统已知组件的已知特性的聚合或复制的发明” 就该法案而言,不会被视为发明。报告指出,该节的措辞过于禁止。因此,它建议应修订该规定,以确保激励基于传统知识的研究和开发。此外,它建议,在进行本次修订时,还应制定规定,确保对涉及传统知识的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调查,以防止其滥用/利用。
报告重点关注盗用传统知识的案例,指出缺乏适当的传统知识记录机制,并指出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在有效作为传统知识来源及其保护方面的缺陷。该博客上有一些帖子指出了过去 TKDL 的某些缺点,例如 点击此处。对此,报告建议加强数据库,但没有深入探讨到底存在哪些缺陷或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来纠正这些缺陷。在这方面另一个有趣的建议是让政府与创作者/社区共同主张知识产权,以限制盗用。
报告还建议“将传统知识注册为地理标志”(报告第 76 页)如果它与特定地点密切相关。它表明,这将是 “将传统知识整合为知识产权非常有益”。 然后,报告讨论了研究实用新型/短期专利作为专利替代形式的必要性,这可能是保护该国传统知识的可行手段。
分析
该报告对传统知识及其需要给予的保护的理解相当简单化。首先,它视为给定 定义 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交叉的最大障碍之一是 定义困难 传统知识究竟包含哪些内容。考虑到这一困难,仅仅建议应当为基于传统知识的创新或改进提供专利,并不能解决缺乏明确保护内容、为何受到保护以及预期受益人如何受到保护的问题。实际上会从中受益。
焦点转移
该报告提出了该国传统知识体系的重点从防御性保护转向积极保护。防御性保护需要诸如传统知识知识库(TKDL)之类的机制,其创建的目的是防止拥有传统知识的社区外的人获得此类知识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积极保护需要积极地将传统知识引入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为其提供保护并为其商业利用创造途径。这种保护要么嵌入到一个国家现有的知识产权框架中,要么通过 特殊立法/ 系统如 肯尼亚2016 年《保护传统知识和文化表现形式法》和 巴拿马土著人民集体知识产权的特殊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建议的重点是把传统知识纳入正式知识产权制度的潜在经济效益。这种单一的关注点未能认识到正式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的局限性。它过于强调 传统知识的财产化 而不是承认其文化价值或对起源社区的任何其他意义。这种强调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传统知识所附带的文化价值和信仰对社区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如果经济利益成为此类干预的焦点,那么通过传统知识发展并作为对传统生活方式的回应的技术可能会失去其文化意义,或更糟的是,可能导致文化消失。 认可和尊重 因此,传统价值观和文化应该成为焦点。它还未能评估社区将其传统知识纳入正式知识产权体系的价值。它似乎将社区视为只会从知识产权保护的仁慈中受益的各方,而不是合法的创造者和利益相关者。
专利是万能药?
该报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表明,被排除在正式知识产权制度之外是忽视传统知识的原因。它还建议传统知识的创造者和持有者应该了解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概念。在没有太多背景的情况下,建议将传统知识纳入知识产权制度的模式是通过政府作为共同所有者(这种伙伴关系模式及其影响将在即将发表的客座文章中进一步讨论)。这样做时,它没有考虑将传统知识转化为符合可专利性标准的产品如何可能改变其对创造者/实践者的特征和意义,其中其经济价值优先于此类传统知识可能拥有的任何固有或文化价值。该模型也未能承认起源社区是其传统知识的保管人。在建议政府作为共同所有者的同时,它忽视了政府对这些社区造成的边缘化和压迫(参见例子 点击此处, 点击此处及 点击此处)。最后,除了提到防止盗用之外,报告没有明确说明政府作为共同所有者将如何让创作者受益。
该报告也没有详细说明它建议如何在正式知识产权制度内确保传统知识的社区保护,因为后者几乎完全是为了承认个人贡献而同时对其作品进行保护。它还没有认识到正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所有权和商业利用方面提供的激励 不需要 必然是传统或土著社区创新的驱动因素。
不加批判的方法
报告中缺乏细微差别,表明它没有认真考虑传统知识体系如何容易受到过度保护、设置准入壁垒以及未被完全纳入正式知识产权制度的问题。因此,通过在传统知识中引入创造性和新颖性的概念,创新成本将会上升。传统知识往往是几代人渐进和协作努力的结果。当像传统知识这样严重依赖口头交流进行传播的系统正式化时,此类知识的接受群体将面临在引入此类系统之前不存在的获取障碍。简单地提高人们对新颖性等技术概念的认识只能表明现有形式的传统知识不被认为值得保护,除非它能够自我调整以适应正式的知识产权要求。
另一方面,正式的知识产权制度也无法完全涵盖传统知识体系,因为正式的知识产权产出往往无法考虑传统知识体系在创新、创造或传播方面的运作方式。许多代代相传的传统知识加强和巩固了文化表达和身份。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 文化隐私。可以在以下位置找到这样的示例: 福斯特诉芒特福德案,一个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案件,其中一位人类学家记录并出版了有关 皮詹加加拉 来自澳大利亚南部和中部的社区、原住民。该社区试图阻止(联邦法院颁布了对他们有利的禁令)传播这些信息,因为他们认为,当社区外的人掌握这些信息时,这会导致他们的文化和社会的瓦解。
总结思考
该报告强调将传统知识商业化,以确保从业者不会被剥夺潜在的经济利益,忽视了正式知识产权制度的固有局限性,并提供了非常不带批判性的建议,无法证明这些建议的必要性和必要性。在涉及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时,该报告未能讨论对土著身份、文化和经济存在的担忧。它未能认识到正式知识产权制度与传统知识体系之间的潜在冲突。它还未能找到可行的解决方案来防止对传统知识的侵占和利用,而这些解决方案不仅限于修改传统知识体系中的创新以适应现有的知识产权框架。总而言之,在处理和理解传统知识体系时采用的是非常肤浅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