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的重新分类和实施障碍到专利规则第 7(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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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专利(第二修正案)规则 4年2020月XNUMX日起施行的《修改规则》(以下简称“修改规则”)主要对申请人及其申请专利和审查所缴纳的费用进行了重新分类。 目前,修正案将申请人分为两类(i)自然人或初创企业或小型实体和(ii)其他单独或与自然人或初创企业或小型实体。

修订规则对第7(3)条的影响

这种重新分类允许小型实体获得以前为自然人和初创公司保留的费用优惠。 修订规则第 7(3) 条进一步规定,如果将申请从自然人、初创企业或小型实体转移至“其他”(非自然人、初创企业或小型实体——​​通常称为大型实体),两者收取的费用规模的差异,由新申请人(其他人)因申请人身份变更而提出转移请求时支付。

修订规则进一步明确,当初创企业或小型实体因主管当局认定的期限届满或超过财务门槛而不再相同时,无需缴纳差额在收费规模上。

将申请人重新分类为包括初创公司的小型实体和申请费较低的自然人,必将鼓励更多的小型实体提交专利申请,因为新的费用表减轻了小型实体的负担,并使他们更容易获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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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障碍

修订规则第7(3)条背后的理由是防止任何“其他-大型实体”通过转让等转让方式利用专门向自然人、小型实体和初创企业提供的费用优惠。 尽管此类修正案背后的理由是道德的,但仍存在某些阻碍其实施的障碍。

专利申请和审查与其他知识产权审查不同,要求申请人根据申请阶段缴纳费用,并且需要缴纳费用的情况较多,从追加权利要求、请求审查、延期、后续续展等开始。 因此,如果自然人、初创企业或小型实体将专利申请转让给“其他人”,规则 7(3) 将要求“其他人”计算双方收取的费用范围的差异。并在请求此类转账时支付相同的费用。 “另一方”追踪专利申请的所有付款并确定应支付的费用差异存在实际困难。 此外,多年来对专利收费表进行了多次修订,包括适用的补贴费用,这进一步增加了计算费用差异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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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去十年,专利局积极推动流程数字化,特别是考虑到目前的疫情,记录完全数字化是必要的,申请人可以轻松获取有关其专利申请的信息,从而进一步提高专利的运作效率办公室。 此外,这种数字化的好处是,它允许专利局保存针对特定专利申请的付款的提交收据。 因此,专利局向申请人发送实施细则第7条第(3)款的综合费用记录单是合理的。
  • 此外,专利门户可以在提交转让时显示费用差异或费用记录,这将有效满足规则 7(3)。 如果没有,则必须有一项规定可供申请人索取综合费用记录。
  • 或者,如果专利局因不满足细则 7(3) 的要求而提出反对意见,则此类反对意见必须附有综合费用记录,其中列出了针对主题专利申请支付的所有此类费用。 这将使“其他人”能够建设性地计算并支付费用差异,而不会出现任何意外。 制定此类规定可以防止“其他人”向专利局错误付款。 此外,在提交转让时提供综合费用记录可以防止因“其他人”未支付费用差额而根据第 7(3) 条提出异议时需要采取的多余补充行动。

这是维护现行制度神圣性并防止滥用的迫切需要的规则。 然而,该规则的实施必须可行和实用,费用差异的确定缺乏明确性,将导致向专利局错误付款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缺乏有关所支付费用的综合记录,这可能是申请人、律师或专利代理人的真正错误。 因此,必须考虑上述建议,以节省专利局和转让当事人双方的时间和精力。 此外,这些实施障碍是“其他人”在涉及自然人、初创企业或小型实体转让时必须注意的细节。

本文作者: 须菩提K.

资料来源:https://selvams.com/blog/recategorization-of-patent-applicants-and-implementation-barriers-to-rule-73-of-the-patents-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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