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Web3 应用程序,而不是协议第 II 部分:监管 Web3 应用程序的框架

监管 Web3 应用程序,而不是协议第 II 部分:监管 Web3 应用程序的框架

源节点: 1891342

2023 年 1 月 11 日 迈尔斯詹宁斯和布赖恩昆腾茨

这是系列的第 2 部分,“监管 Web3 应用程序,而不是协议”,它建立了一个 web3 监管框架,以保留 web3 技术的优势并保护互联网的未来,同时降低非法活动和消费者伤害的风险。 该框架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该成为监管的重点,而去中心化的、自主的软件不应该成为监管的重点。

两个极端经常在 web3 规则上发生冲突。 第一派主张将现有法规大规模扩展和应用到 web3。 这个群体忽视了 web3 技术的关键特性,因此未能认识到 web3 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状况与传统产品和服务相比存在显着差异。 这一失败导致该组织提倡以完全相同的方式监管去中心化金融 (DeFi) 和中心化金融 (CeFi) 等事物,没有细微差别。 相反,反对派主张将 web3 完全排除在现有法规之外。 这个群体忽视了许多 web3 产品和服务的经济现实,并试图放弃许多成功的监管框架,包括那些让美国资本市场成为世界羡慕对象的框架。

这两种极端都可能很受欢迎,但都经不起审查,而且都会产生糟糕的政策结果。

调节 web3 的正确方法介于两者之间。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一个实用的 web3 应用程序监管方法框架,该框架遵守 初始职位 本系列的 - 也就是说,web3 监管必须只适用于应用程序级别(意味着企业运营面向最终用户的软件,提供对协议的访问),而不是协议级别(底层去中心化区块链、智能合约和为 Internet 提供新的本地功能的网络)。 

简而言之:规范业务,而不是软件。 

虽然企业可以定制应用程序以符合法规,但设计为可在全球范围内访问和自主的软件协议无法做出当地法规可能要求的主观决定。 这就是为什么在整个互联网的历史中,政府总是选择监管电子邮件提供商(例如 Gmail)等应用程序而不监管电子邮件等底层协议(例如简单邮件传输协议或“SMTP”)。 潜在主观的、全球冲突的法规阻碍了协议互操作和自主运行的能力,使它们变得无用。

在互联网爆炸式增长的过去几十年里,对应用程序而非协议进行监管一直很好地服务于公众利益。 虽然 web3 技术的传播为监管互联网的挑战增加了一层复杂性,但 web3 应用程序监管框架不需要解决协议级别的非法活动。 我们不会仅仅因为电子邮件可以促进非法活动而对 SMTP 进行监管。 但 web3 监管框架的提案必须能够通过降低非法活动的风险、提供强有力的消费者保护和消除与政策目标背道而驰的激励措施来实现政策目标——这可以在应用程序层面最有效地完成。 

我们认为,此类 web3 应用程序监管框架应侧重于三个相互关联的因素: 

  • 首先, 政策目标 必须评估预期的法规。 如果该法规无法实现合法目标,则不应采用。
  • 接着,将 特点 必须考虑要监管的应用程序。 Web3 应用程序以许多不同的方式工作,这应该直接影响监管范围。 
  • 最后,该 宪法影响 必须分析给定的规定。 可以为监管活动和司法意见提供信息的基于事实的细粒度分析应该伴随任何 web3 监管。

基于这些因素,我们可以粗略地表示该监管框架的起点如下——注意任何监管的最终范围和应用将取决于具体的事实和情况: 

使用第一性原理方法,让我们更详细地探索每个领域,以更好地理解规则应该如何、在何处以及为什么应用于 web3 应用程序。

web3 应用程序监管的政策目标

一个流行的口头禅是“相同的活动,相同的风险,相同的规则”。 换句话说,法规应该是一致的。 这似乎很直观,适用于许多表面上看起来类似于 web3 或其他传统产品和服务的 web2 应用程序。 然而,经过仔细检查,很明显这个咒语在 web3 中大多失败,因为 web3 应用程序和协议的功能和风险状况不同。 因此,我们必须查看给定法规的政策目标,以了解功能和风险状况的这种差异是否需要对 web3 采取不同的监管方法。

单一法规可以实现许多不同的政策目标。 合法目标可能包括: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促进创新、促进资本形成和资本市场的效率、鼓励(或不幸的是,阻碍)竞争、保护国家利益等等。 然而,有时监管无法实现其目的,甚至无法达到合法目的。 这可能是因为给定的法规超出了其最初的目的,因为它的应用过于广泛超出了其预期目的,因为它产生了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或者因为应用此类法规会否定其试图监管的技术的价值。 在这些情况下,继续适用法规可能是为了保护既得利益。 或者,这只是为了监管而监管。 两者都不可接受。

一个历史例子说明了这一点。 1865 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机车法案,要求道路车辆在城市中将速度限制在每小时 3 英里,并且必须有一名男子挥舞着红旗走在它们前面。 虽然在汽车稀少、行人无处不在的时代可能是合适的,但“红旗法案”如果一直执行到今天,将是荒谬的,并且对运行良好的交通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 汽车技术、道路基础设施、首选交通方式以及管理交通流量的协议的进步使该法律已经过时。 鉴于 webXNUMX 所代表的技术进步,任何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监管方法都将像《机车法案》一样不合时宜,而且很可能会立即发生。 这将大大削弱监管行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将法规应用于协议——而不是 web3 应用程序——会导致类似荒谬的结果。 就像汽车使旅行更快, 由 web3 技术支持的新计算范式增加了新形式的原生互联网功能(例如借贷、交换、社交媒体等)。 以互联网的速度传递价值的能力是一种极其强大的原语,而且还处于起步阶段。 如果监管者强加 对 web3 协议的主观和全球冲突的规定(例如限制具有非客观特征的某些资产的交易,如证券或衍生品,或审查言论类别),合规性可能要求开发团队经历不可能的“重新中心化”过程制造治理命令和控制的幻觉。 虽然对控制和责任中心位置的监管搜索是可以理解的,但区块链协议治理通常是全球分布和去中心化的。 假装否则或强迫这种治理集中化会适得其反,破坏最初使 web3 协议发挥作用和有用的特性。

要真正做到“技术中立”, 监管不应该破坏它试图监管的技术。 这就是为什么法规只适用于 web3 应用程序的根本原因,因为它们由企业运行并且可以遵守主观规则制定,而不适用于本质上是软件但不能的底层协议。 类似的论点成立 在技​​术堆栈中进一步向下,以保留 基层 (例如,验证者、矿工等)。 破坏技术价值的监管不如 Luddism 合法。

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技术带来的主要好处之一,具有重要的监管意义。 批评者经常嘲笑权力下放是借口,但区块链权力下放是真实的,而且是一件大事。

考虑 CeFi 和 DeFi 之间的区别。 在 CeFi 的世界里,许多法规旨在消除信任金融中介机构的风险。 目标是降低当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或公然欺诈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当一个人必须将他们的金钱或资产托付给另一个人时,这些几乎总是存在。 (参见:FTX、Celsius、Voyager、3AC、MF Global、Revco、Fannie Mae、Lehman Brothers、AIG、LTCM 和 Bernie Madoff。)在传统金融服务去中介化的 DeFi 世界中,没有可信任的中介机构. 因此,在真正的 DeFi 中,区块链技术实现的去中心化、透明和免信任消除了许多 CeFi 法规主要旨在解决的风险。 通过消除信任和依赖中介机构的需要,DeFi 可以使用户免受 CeFi 中许多由来已久的渎职行为的影响,并且比 CeFi 中的任何“自我监管”或“公共监管”制度做得更好。 换句话说,将 CeFi 的“红旗行为”应用到 DeFi 上是没有意义的,或者:

因此,将 CeFi 法规全面应用于不提供类似中介服务的去中心化 web3 应用程序是不合逻辑的。 此外,任何监管干预都会适得其反。 监管干预会阻碍 DeFi 实现许多金融监管所追求的非常合法的政策目标的本能,例如透明度、可审计性、可追溯性、负责任的风险管理等。 对这种监管的抵制应该是坚决的。

尽管如此,由于此类法规可能具有众多潜在政策目标,因此很难全面排除所有法规,即使在金融服务、以中介为重点的监管环境中也是如此。 例如,考虑美国证券法下的“经纪自营商”(BD) 法规与美国商品衍生品法下的“介绍经纪人”(IB) 法规之间的区别。 BD 法的目的之一是保护投资者免受托管投资者资产的中介机构固有的风险。 这与 IB 法律的范围不同,CFTC 通过 IB 法律关注利益冲突如何导致中介机构在不保管投资者资产的情况下影响交易。 web3 技术的去中心化显然消除了对 BD 法律监管方面的需求,但仅靠它可能并不能消除对 IB 法律的需求,特别是在 DeFi 应用程序代表用户做出决定(例如路由交易)的情况下。

现在考虑限制在美国如何提供和销售证券和衍生品的法规。 这些法规有很多目的,其中一些是去中心化或 web3 技术无法避免的,包括那些与投资者保护有关的目的。 如果相同的风险和考虑适用于中心化和去中心化的业务和技术,默认的立场可能是规则应该是一致的,没有一些压倒一切的政策目标来证明不同的规则是合理的。 例如,可能很难争辩说应该禁止中心化业务(例如像 Coinbase 这样的中心化交易所)从证券和衍生品交易中赚取佣金,但是另一个促进访问去中心化基础设施的业务(例如 for-提供访问去中心化交易协议(如 Uniswap)的利润网站应该被允许在这些相同类型的交易中赚取佣金。 这样的监管框架可以使使用去中心化协议的企业相对于中心化交易所具有显着的竞争优势,并会导致监管套利。 因此,这种方法上的差异需要通过令人信服的政策目标来证明,例如促进分散式创新(我们将在下面进一步讨论)。

当涉及到适用于 web3 应用程序的各种法规时,上述示例只是冰山一角。 然而,从以上例子可以明显看出,有效的监管应该具有明确和相关的目的、适当的范围和富有成效的效果。 与上述类似的分类学和分类问题是分析的基础:必须在粒度级别上理解 DeFi 的工作原理。 每个诚信监管机构在开始他们的区块链学习之旅时了解到的是,传统金融和区块链金融之间表面上的命名同源性掩盖了深层的运营、组织和功能差异。

web3 应用程序的特征

给定的 web3 应用程序的特征确定了此类应用程序可能产生的风险,因此在确定是否应适用法规以及在何种程度上适用法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许多 web3 应用程序可能并非完全无需信任,例如,因为它们保管用户资产、中间用户的交易,和/或向用户营销或宣传某些资产、产品或服务。 具有这些特征的应用程序最有可能需要监管,因为它们更有可能给用户带来遗留的中心化风险,或者如果不受监管,就会违背政策目标。 除了引入中心化风险的特征之外,web3 应用程序的两个重要特征还具有监管意义,即 web3 技术不会回避监管的目的。 这些是 (1) 该应用程序是否由企业运营 牟利 (2) 该应用程序是否旨在 主要目的 是为了促进受监管的活动(即,主要目的是合法还是非法)。 我们将在以后的文章中分析许多其他因素,但就目前而言,这两个因素是有用的起点。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

如果 web3 技术没有回避法规的目的,那么无论 web3 应用程序是否使用真正去中心化的协议,如果它是由一家企业经营以盈利,那么现有的一个强有力的假设是这样的企业应该受到这样的约束规定。 首先,该应用程序是由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运营这一事实可能会使用户面临一定的风险。 例如,如果此类应用程序旨在促进某些类型的金融交易,则运营商从此类交易中获利可能会产生内在的利益冲突。 其次,如果该法规不适用并且未能禁止企业从促进该法规旨在防止的非法活动中获利,那么该法规将有效地激励促进此类非法活动,并可能导致增加在这样的活动中。 例如,允许企业对代币化证券或衍生品的非法交易收取佣金可能会导致此类非法交易的增加,这将与此类监管背后的政策目标(减少此类交易的普遍性)适得其反。 协助和教唆法 使用这个论点作为中心原则。

尽管有上述规定,由于 web3 技术带来的好处,对以营利为目的的 web3 应用程序采取更灵活的监管方法可能是合理的。 特别是,由于 web3 的去中心化协议增加了 Internet 的原生功能并且可以被任何人使用,它们有效地充当了公共基础设施(类似于 SMTP/电子邮件)。 对以营利为目的的 web3 应用程序采取灵活的监管方法可以推动这些协议的发展,促进发展,甚至使开发人员能够通过营利性应用程序的运营为此类进步提供自筹资金。 相反,沉重的进入监管壁垒或监管规模经济将不利于该技术充分发挥其未来潜力。 要求开发人员在过于繁琐的制度下注册或获得昂贵、耗时的许可以部署提供对去中心化协议的访问的前端网站可能会对美国的 web3 创新产生窒息影响。 因此,有强烈的公共政策论据支持保护处于起步阶段的 web3 应用程序免受繁琐的监管,以激励美国 web3 基础设施的开发和可用性。 

如果 web3 应用程序不是由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运营的,那么宽大处理的理由就更有说服力了。 例如,许多 web3 应用程序有效地作为公共产品运行——也就是说,作为与去中心化协议交互的纯非托管通信和/或共识软件。 这些 web3 应用程序可能不会引起上述相同的担忧,因为如果没有人从中获利,那么产生利益冲突或鼓励运营商促进非法活动的动机就会更少或根本没有。 如上所述,任何 web3 应用程序监管框架的目标都应该是降低非法活动的风险和抑制非法活动,而不是消除非法活动发生的可能性。 因此,在 web3 应用程序不是由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运营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抵制繁琐的监管,因为这种监管会破坏美国促进创新的重要政策目标。

主要目的

即使 web3 应用程序不是由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运营的,它们的基本目的也可能对监管目的很重要,而且可能很重要。 如果该应用程序是专门为促进本应受到监管的活动而构建的,那么将再次推定此类应用程序应受到监管。 事实上,许多此类应用程序可能已经在此基础上受到监管,即使它们只是显示来自区块链的信息并帮助用户与此类区块链进行通信的前端网站。 例如,通过其执法行动,CFTC 先前确定某些通信系统 掉期执行设施(“SEF”)因此受某些法规约束。 CFTC 发现,这些通信系统由一个中央实体管理,为交易衍生品而构建,并提供符合 SEF 定义的增强功能。 然而,重要的是,其他具有类似 SEF 功能的类似通信系统尚未被识别为 SEF,可以说是因为它们不是为了促进衍生品交易而构建的,尽管此类衍生品交易发生在此类通信系统上。

基于这些 CFTC 示例,人们可能会期望专门为衍生品交易协议构建的前端会受到不同的待遇(例如,备受诟病的 Ooki 协议) 与去中心化交易所的前端相比,它允许任何数字资产的无许可上市和交易(例如,Uniswap 协议),而简单的区块浏览器(例如,Etherscan)应该被最宽容地对待。 这种不同的监管方式是有道理的,因为据称 Ooki 的前端背后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美国的非法交易,而 Uniswap 的前端和 Etherscan 背后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本质上合法的活动。

然而,即使在应用程序是专门为促进其他受监管的活动而构建的情况下,免除该应用程序的繁重监管制度可能符合公共利益。 例如,如果数字资产交易在美国受到监管并且所有交易所都必须注册,则有充分的理由说明为什么不应将此类监管的全部范围扩展到专门用于提供服务的应用程序可以访问去中心化交换协议的用户(假设它不是为了盈利而运营或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 特别是,协议的去中心化性质和应用程序的特性可能会消除此类法规(根据上一节)旨在解决的许多或所有风险,并且通过无障碍交换功能赋予互联网权力的潜在社会效益可能会远远超过引起此类监管的任何挥之不去的政策目标。

最后,无论 web3 应用程序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其主要目的是否合法,所有应用程序都应继续遵守某些现有法律框架,许多应用程序应遵守新的狭义客户保护要求。 首先,维护与欺诈和其他类型的被禁止的恶意活动相关的现有法律框架是有价值的。 但是,针对未参与恶意活动的协议或应用程序运营商的执法行动违反了正当程序和正义的基本概念。 其次,披露要求等消费者保护法规可以帮助告知用户使用特定 DeFi 协议的风险,而代码审计要求可以保护应用程序的用户免受底层协议智能合约故障的影响。 然而,任何此类要求也需要进行定制,以使 web3 应用程序及其开发人员能够遵守,即使不控制他们提供访问权限的去中心化协议。

宪法影响

web3 的监管具有潜在的宪法影响,并且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法院最终会为 web3 辩护。 虽然今天捍卫 web3 的宪法论点集中在提出的离散问题上,但它们预示了一系列关于个人、集体和国家主权本质的根本性重要的国家和全球法律竞赛。 

现在,考虑这些趋势线和推论问题。 虽然它们以美国宪法术语为框架,但与其他宪法和国际法律框架的相似之处是不言而喻的:

  • 许多人认为第一修正案可能 保护软件开发者 基于代码是语音。 加密货币交易权是否包含在第一修正案的权利组合中? 结社自由是否包括链上隐私的基本权利?
  • 许多人还认为第四修正案可能 保护 DeFi 协议 不必使用中介来收集“了解你的客户”信息或满足监管合规负担。 人们是否有权保护他们的链上身份、游戏、社交网络和资产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例如,通过扩大全球民事资产没收制度)?
  • 最近的判例法 进一步表明,如果没有国会的具体授权,监管机构制定规则以扩大其范围以涵盖 web3 可能是违宪的。 多机构合作应该是什么样子以确保遵守宪法规范、透明度、合法性以及最终的有效性? 这不仅适用于 SEC 和 CFTC,也适用于美国财政部、美联储、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和全球监管同行。

所有这些都是有效的讨论领域,并提出了基本的公民权利问题。 无论如何,无论这些宪法挑战看起来多么确定,它们的强度仍然不确定。 因此,web3 行业参与者拒绝参与政策制定或拒绝所有基于宪法将保护 web3 的监管是愚蠢的,因为这种保护可能最终不会实现。 Web3 行业参与者必须与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合作以制定监管政策,并且只能依靠法院来维护宪法权利以防止以后出现特定的过度行为。

考虑到宪法挑战的可能性,web3 监管需要谨慎和慎重制定。 否则,政策制定者为行业提供监管清晰度的善意努力可能会无意中引入更大的不确定性。 此外,监管机构的规则制定需要 认真对待 并在完整的成本和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公开处理; 不是通过执法行动不透明地决定,也不是在对现有法规进行更广泛的改革中暗中决定。

结论

有效监管 web3 应用程序是一项重大任务。 它需要对现有监管方案进行重新评估,对 web3 技术有深刻的理解,并对政策目标进行微妙的平衡。 承担这些任务至关重要。 如果 web3 应用程序仍然受制于适用于传统企业的现有监管框架,而没有任何重新评估和技术细微差别的余地,那么美国互联网的发展将停滞不前。 必须重新考虑过时的“红旗法案”,必须实施新的法规以满足政策目标。 

该过程必须从为 web3 建立明确的政策目标开始。 至关重要的是,这些目标需要正确校准,以便 web3 技术创造的社会效益远远超过其成本。 这并不需要消除 web3 技术可能被用于非法活动的可能性,但它确实需要旨在降低非法活动风险和抑制非法活动的措施。 本系列的后续部分将探讨如何进一步抑制非法活动,以及其他重要的 web3 政策相关主题,包括对特定监管方案的讨论、应用程序和协议之间的差异以及美国领导的重要性。

最终,利用 web3 技术及其以互联网速度传输价值的能力将导致添加许多新形式的本地互联网功能,并催生数百万新的互联网业务。 然而,这样做 需要我们谨慎地应用监管来支持创新并限制不必要的看门人的产生。 为实现这一目标,政策制定者、监管者和 web3 参与者应继续进行尊重、开放、善意和深思熟虑的讨论。

***

由 Robert Hackett 编辑,特别感谢来自 web3 社区的许多成员的非常周到的建议、反馈和编辑

***

此处表达的观点是引用的个人 AH Capital Management, LLC (“a16z”) 人员的观点,而不是 a16z 或其关联公司的观点。 此处包含的某些信息是从第三方来源获得的,包括来自 a16z 管理的基金的投资组合公司。 虽然取自被认为可靠的来源,但 a16z 并未独立验证此类信息,也不就该信息的当前或持久准确性或其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性做出任何陈述。 此外,该内容可能包含第三方广告; a16z 未审查此类广告,也不认可其中包含的任何广告内容。

此内容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法律、商业、投资或税务建议。 您应该就这些事项咨询您自己的顾问。 对任何证券或数字资产的引用仅用于说明目的,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或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要约。 此外,本内容并非针对也不打算供任何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使用,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决定投资于 a16z 管理的任何基金时作为依据。 (投资 a16z 基金的要约仅通过私募备忘录、认购协议和任何此类基金的其他相关文件提出,并应完整阅读。)任何提及、提及或提及的投资或投资组合公司所描述的并不代表对 a16z 管理的车辆的所有投资,并且不能保证这些投资将是有利可图的,或者将来进行的其他投资将具有类似的特征或结果。 由 Andreessen Horowitz 管理的基金进行的投资清单(不包括发行人未允许 a16z 公开披露的投资以及对公开交易的数字资产的未宣布投资)可在 https://a16z.com/investments 获得/。

其中提供的图表仅供参考,在做出任何投资决定时不应依赖。 过去的表现并不预示未来的结果。 内容仅在所示日期生效。 这些材料中表达的任何预测、估计、预测、目标、前景和/或意见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并且可能与他人表达的意见不同或相反。 有关其他重要信息,请参阅 https://a16z.com/disclosures。

时间戳记:

更多来自 安德森霍洛维茨